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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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 缩写:CS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复合材料及相关学科的科技与管理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科技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展览会、培训课程、主办系列科技期刊,建设我国复合材料从业人员学术交流与行业合作的平台;紧密联系和服务复合材料领域的科研人员、生产技术人员与研究生,加强我国复合材料领域科技界、工业界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促进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推动我国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促进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依照有关规定,主办《复合材料学报》,编辑、出版复合材料科技书刊、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三)开展面向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普及复合材料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复合材料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国际复合材料学会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开展港、澳、台地区复合材料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七)对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接受委托,承担复合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审、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及团体标准研制等;

(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科技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科技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科技交流会等,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十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科学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预备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复合材料领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复合材料领域科技人员,以及热心倡导本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四)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复合材料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复合材料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五)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可作为预备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在复合材料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我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成为外籍会员;

(七)具有一定的科研力量,从事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团,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自荐或经本会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预备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若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放宽至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理事会表决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规模3-9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决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等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管理: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六)分支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八)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拨款;

(三)支撑单位拨款;

(四)政府和社会资助;

(五)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七)学会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回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23年10月27日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