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涵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个种类,每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二等奖授奖比例一般分别不超过提名数量的10%和20%。
第三条 本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条 本奖励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复合材料及相关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五条 本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自然科学类
第六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复合材料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和方法,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二)学术上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业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八条 候选人条件
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 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深入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技术发明类
第十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复合材料领域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候选人条件
(一)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渠道应当在提名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二)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成果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授奖等级根据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复合材料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候选人条件
(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奖励等级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和对行业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提名推荐
第十九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推荐制,不受理自荐,由下列专家或者组织提名推荐:
(一)专家提名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
2.两位(含)以上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常务理事可联合提名。
3.三位(含)以上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理事可联合提名。
(二)组织提名
1.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提名;
2.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理事单位提名;
3.设立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和力学等复合材料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提名;
4.省级复合材料学会提名。
第二十条 提名渠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初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对原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合格,由推荐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二)初评。由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项目进入终评。
(三)终评。由科技奖励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入围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产生拟授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学会官网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可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由学会通过特定渠道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