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规范我国科技评价活动”等文件精神,为填补学会作为行业内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类评估工作的空白,体现学会评估工作公正、客观、独立的特性,完善、规范评估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开展科技评价工作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和《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技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条 学会成立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专家担任。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专家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同时负责受理科技评价申报企业和个人初审、立项、仲裁等工作。
(二)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秘书组主要负责发放通知、收集材料、形式审查、发放评估报告、组织评估会议等工作。
(三)根据申报内容专业方向,设置不同专家组,专家组组成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条 评估对象
学会开展科技类评估,评估对象须为学会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可申请。
第二章 科技评价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技评价范围:
科技评价范围分为两大类:
一是:学术性成果
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
2、知识产权结果(发明、专利);
3、论文、专著。
申报条件:
1、解决了复合材料研究和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在复合材料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新的重大科研成果;
2、在复合材料领域取得了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的重要发明或发现。
二是:工程性成果
主要包括:
1、 新产品;
2、新技术;
申报条件:
1、取得重要工程技术发明或创新,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2、在工程技术革新或推广方面做出了突出性贡献,产生显著效益。
第三章 科技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估指标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 研究基础:主要指此项成果国际、国内的研究现状;
(二)市场需求:主要指此成果的市场需求程度及市场化程度,同时包括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三)技术复杂程度:主要指成果在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的复杂程度;
(四)创新性:主要指成果利用科学知识和原理,在材料、工艺和产品等方面的自主创新程度;
(五)先进性:主要指成果在主要技术指标、自动化程度、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操作条件、现代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具有技术上的先进,并在时效性方面能满足技术发展要求;
(六)成熟度:主要指成果的研究阶段,主要有小试、中试、市场化等阶段,同时包含成果具有的市场前景。
第四章 科技评价结果
第六条 科技评价结果由专家根据评估指标及其他证明材料做出统一评审,评估结果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5A:专家评审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4A:专家评审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三)3A:专家评审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2A:专家评审结果在60分以上(含60分)
(五)1A:专家评审结果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评审结果在3A(不含3A)以下,学会不予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章 科技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单位或成果持有人首先填写科技评价申请简表,企业需加盖公章发送至委员会秘书组进行申报;个人申请需要三位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委员会秘书组,秘书组进行形式初审。
第九条 通过形式初审后,由企业或个人填写科技评价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证明。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立项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向秘书组提交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由主任委员会组织5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函审,函审结果为3A(含3A)以上的成果,由主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现场答辩会评。
第十二条 现场会评答辩须5位以上(含5位)同行专家方可生效,评审结果将由专家打分并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分将作为专家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将在学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视为通过评审,由委员会出具相关评估证明。
第六章 评估组织
第十五条 委员会有权开展复合材料领域科技类评估,经委员会立项审批,可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由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确认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
第十七条 委员会选聘同行专家组成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同1个单位不得超过2人。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及同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科技评价;
(三)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请非本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四)选聘参加评估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如某些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项目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经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同意,可选聘中级职称专家。
2、对被评估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五)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评估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第七章 科技评价资料
(一)《科技评价申请简表》;
(二)《科技评价申请书》;
(三)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学术性成果
(1)专利
(2)发表文章
(3)测试报告(第三方提供)
(4)科技查新报告
(5)其他(项目合同、获奖情况等)
2、工程性成果
(1)专利
(2)科技查新报告
(3)测试报告(第三方提供)
(4)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提供)
(5)验收报告(如有)
(6)其他(项目合同、标准、获奖情况等)
第八章 科技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第九章 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所有。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