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复合材料市场需求,推动我国复合材料行业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以下简称为“学会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 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复合材料行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3. 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学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学会标准的代号由T和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英文名称缩写CSCM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T/CSCM ××××× -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学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CSCM ×××××-×××× / ISO ×××××: ××××
第六条 从事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七条 学会标准的宣贯培训、符合认证必须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CSCM) 授权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按照《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复材字〔2014〕55号)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学会理事会负责人和有标准研制经验的专家担任;委员不少于9人,并且总数应为单数,由复合材料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标委会负责标准立项申请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组、工作组和仲裁组,工作组下设技术组和同行专家组。
(一)秘书组
负责人由学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制度制修订等工作。
(二)工作组
1. 负责学会标准的起草、修订和评审工作;
2. 工作组由秘书组提名并报标委会审定,各工作组下设技术组和同行专家组;
3. 每项标准的技术组和同行专家组不得包含同一单位的人员。
4. 工作组成员自动成为学会学会标准专家库成员。
(三)技术组
1. 负责学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2. 各技术组由立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召集组成,不少于3人,如申请人或单位不具备起草标准的能力,则由秘书组根据立项方向推荐人选;
3. 各技术组标准起草人须为学会会员或会员/理事单位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 各技术组中产品生产及应用单位人员数不得少于该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同行专家组
1. 负责学会标准的审查工作;
2. 由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专家组成,每个同行专家组不得少于15人,其中标准应用单位人员数不得少于该组总人数的50%;
3. 各同行专家组中同一单位最多1人加入;
4. 同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标准研制经验者优先;
5. 各同行专家组成员可由对应的技术组推荐,如技术组推荐人数不足15人,则由秘书组根据立项方向推荐相关领域的专家;
6. 需签订同行专家承诺书(见附件一),认真履行学会标准审查的义务,积极参加审查会议,不得因个人原因阻碍标准的发布。
(五)仲裁组
1. 负责学会标准审查、符合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生意见冲突的仲裁工作;
2. 由学会理事会指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
3. 仲裁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
4.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学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
第十四条 学会标委会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
第十五条 学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技术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编写规范》,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七条 技术组完成学会标准草案后,由秘书组将草案分发给同行专家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四),同时向主要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 秘书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发至技术组,由技术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组提出学会标准修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五)及有关附件,由秘书组提交同行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的审查由同行专家组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学会标准起草人和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秘书组应当在会议前15天将学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学会标准审查会议的同行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六),出席会议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每一个工作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会议纪要需包括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以及标准审查会议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学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同行专家组成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七)并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不得少于总函数的三分之二,并且不少于有效回函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时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的,则由仲裁组决议。仲裁组可根据同行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标准是否通过或者退回技术组修改后重新审查。
如经两轮修改、审查后,赞成票数仍超过二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则仲裁组有权决定标准是否通过,或者更换技术组标准起草人员,重新编写。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时赞成票数不足二分之一,审查不通过,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八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学会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组对学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技术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学会标准,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八)。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学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 学会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学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学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学会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学会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学会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学会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学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学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学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学会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学会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学会标准。对于通过国家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实施效果良好的学会标准,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将推荐转化为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学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标委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会标准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