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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技术类标准实施细则
来源: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时间: 2017-09-29 浏览: 28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技术类标准(以下简称“技术类标准”)主要是对复合材料行业产品的质量 、规格及其检验方法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从事研发、生产工作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原料、材料,便利协作配合,推广广大群众革新创造的成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技术类标准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技术类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技术类标准实施的具体办法、工作规划。

(二) 组织开展技术类标准体系的起草、修订、审定与宣贯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对技术类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技术类标准体系,并以技术类标准体系为基础,制定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技术类标准的起草和制定要严格按照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中学会标准制定流程执行,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

用性原则,紧密结合复合材料行业的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技术类标准需具备复合材料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一)复合材料行业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复合材料行业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复合材料行业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复合材料产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技术类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技术类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 技术类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类标准,可推荐提升为国家标准,并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九条 技术类标准组织机构的组建要符合《办法》中第二章组织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制订和修订技术标准的原则 

第十条 技术类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应当贯彻多快好省的精神,符合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既要便于使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现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注意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

第十一 一切应当而又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都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以利全国通用;

第十二条 凡有必要而又可能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标准取得一致的,尽量采用相同的标准。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性技术标准,应当参考采用。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是总结广大群众生产、建设、研究、试验、使用等实践经验的产物。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三结合的办法,把有关的工农群众、科学技术人员、领导人员组织起来,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在制订和修订技术标准的时候,必须同有关方面协商,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要求,特别是使用部门的要求,使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能够配合一致,以便于共同执行,互相促进提高。 

第三章 技术类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 技术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标准需求者是指有技术类标准需求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中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技术类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技术类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具有法定资质或国家、国际权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正式立项条件包括:

(1) 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 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冲突;

(6) 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7) 提交技术类标准草案;

(8) 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中起草准备工作,包括产品类标准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二十条 《办法》中第十六条中编制说明内容,技术类标准应包括:

1) 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

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4)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5)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6) 贯彻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7)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七条中征求意见形式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者网上公开征求,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产品类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中支撑材料,技术类标准应包括:技术类标准的编写依据以及相关技术指标论证材料,相关论证材料归学会所有,数据共享。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

(2)会议议题;                        (3)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4)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5)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6)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7)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8)标准宣贯方案;                    (9)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学会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条中发布公告,指刊登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官方网站和微信订阅号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有关资料,指技术类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立项申请表、论证材料、编制说明、工作组名单、中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处理表、审查会议会议纪要等所有成文的相关资料。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 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 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 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6) 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7)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类标准实施细则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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