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管理类标准(以下简称“管理类标准”)主要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环境管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 ,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人体健康,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条 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订本管理类标准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管理类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学会管理标准实施的具体办法、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会管理标准体系的起草、修订、审定、宣贯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对管理类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学会管理标准体系,并以学会管理标准体系为指导,制订国家管理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管理类标准的起草和制订要严格按照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中学会标准制订流程执行,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复合材料行业的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管理类标准需具备复合材料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管理要求: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为依据 ,以保护人体健康 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的统一 ;
第七条 管理类安全标准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 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 的机制。
第八条 管理类安全标准应鼓励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 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科学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九条 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鼓励创建安全文明生产场地, 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安全生产。
第十条 管理类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推进学会管理标准国际化。
第十一条 标委会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适时对管理类标准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
第十二条 管理类标准组织机构的组建要符合《办法》中第二章组织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拟订管理类标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拟定标准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具有与标准相适应的环境监测和安全评估方法的分析实验手段、技术及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 管理类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生产、维护地方环境为宗旨,以安全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二章 管理类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 管理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标准需求者是指有管理类标准需求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中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管理类标准制订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管理类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正式立项条件包括:
(1) 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 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冲突;
(6) 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7) 提交管理类标准草案;
(8) 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中起草准备工作,包括产品类标准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二十条 《办法》中第十六条中编制说明内容,管理类标准应包括:
1) 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草
人及其所作的工作等;
2)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管理类标准水平的对比;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4)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5)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6) 贯彻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7)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七条中征求意见形式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者网上公开征求,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管理类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中支撑材料,管理类标准应包括:管理类标准的编写依据以及相关管理指标论证材料,相关论证材料归学会所有,数据共享。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
(2)会议议题; (3)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4)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5)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6)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7)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8)标准宣贯方案; (9)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学会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条中发布公告,指刊登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官方网站和微信订阅号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有关资料,指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立项申请表、论证材料、编制说明、工作组名单、中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处理表、审查会议会议纪要等所有成文的相关资料。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 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 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 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6) 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7)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类标准实施细则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