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产品类标准(以下简称“产品类标准”)主要对减轻产品保障负担、降低成本、缩短周期、降低风险有重要作用,为产品提供一条优化发展的技术道路,有利于引导未来发展、规范在研产品和指导老产品改造。
第二条 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产品类标准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产品类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学会产品标准实施的具体办法、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会产品标准体系的起草、修订、审定、宣贯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对产品类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学会产品标准体系,并以学会产品标准体系为指导,制定国家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产品类标准的起草和制定要严格按照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管理办法中学会标准制定流程执行,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复合材料行业的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产品类标准需具备复合材料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产品要求:
(一) 确保产品使用性能, 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环境;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 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三) 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四)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在企业内部与其它标准也应协调一致。
第七条 产品类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要素属性和内容要素要求见表1。
表1
序号 | 标准内容 要素 | 要素属性 | 内容要素要求 |
1 |
范围 |
必备要素 | 列出主要结构内容;给出标准 的品种规格适用范围和标准的 适用时机,参照使用的范围 |
2 | 引用文件 | 选择要素 | 列出标准内容中引用过的 标准和文件 |
3 | 术语 | 选择要素 | 标准中有特定含义或未定义 过的术语 |
4 | 分类与命名 | 选择要素 | 品种规格主要属性的分类与 命名关系 |
5 | 选型原则 | 选择要素 | 品种规格选型的主要原则及 其内涵 |
6 | 品种规格 | 必备要素 | 品种规格的型式、主参数系列、 辅参数系列、相关尺寸关系 |
7 | 性能要求 | 选择要素 | 给出产品的主要使用功能、 性能和相应的测试方法 |
8 |
质量要求 |
选择要素 | 给出品种规格产品共性的 外观、可靠性、寿命等通用 质量特性等要求 |
9 | 管理要求 | 选择要素 | 给出品种规格使用、调整、 添加、删除等管理要求 |
10 | 应用指导 | 选择要素 | 给出品种规格适用的产品类 型的应用指导关系 |
11 | 根据需要 增加 | 选择要素 | 通常增加一些规范性附录或 资料性附录 |
第八条 产品类标准的类型、主要内容、表述方式、作用见表2。
标准类型 | 主要内容 | 表述方式 | 作用 |
形式尺寸类 | 产品相似性形状的尺寸 系列 | 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结构形状图,编制尺寸规格系列表 | 控制产品形状 |
参数系列类 | 产品参数系列;或产品参数系列、技术要求 | 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表;或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表;或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 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表、编写要求文字 |
控制产品规格 |
品种参数系 列类 | 产品品种分类、各品种的参数系列;或产品品种分类、各品种的参数系列、技术要求 | 列出产品品种分类、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或列出产品品种分类、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表;或列出产品品种分类、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辅参数系列表、编写要求文字 | 控制产品的品 种和规格 |
系列型谱类 | 参数系列、型谱型式;或参数系列、型谱型 式、技术要求 | 编制产品主参数系列、型谱型式表;或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产品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系列、型谱型式表;或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 产品结构图、编制产品主参数系列、型谱型式表、编写要求文字 | 控制和规划产品 的规格和型谱 |
全谱系类 | 产品品种分类、各种的参数系列、型谱型 式、技术要求 | 列出产品品种分类、绘制具有尺寸变量的各类产品结构图、编制各 类产品主参数系列、型谱型式表、编写要求文字 | 控制和规划产 品的品种、规 格和型谱 |
第九条 产品类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学会产品标准国际化。
第十条 产品类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产品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学会产品标准,可提升为国家标准,并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产品类标准组织机构的组建要符合《办法》中第二章组织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产品类标准生产相应产品,需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标准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应由企业分别备案。
第十三条 产品类标准备案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编制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二) 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三) 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
(四) 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五) 用户意见。
产品类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的, 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按备案标准生产的产品,须鉴定、检查、评价时,学会标委会应同原备案的其它部门对标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 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 产品标准的水平。
第十五条 未经学会同意,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产品类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此标准无关的单位与个人企业。产品类标准在实施过程中, 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 标委会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章 产品类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六条 产品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标准需求者是指有产品类标准需求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三条中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产品类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产品类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正式立项条件包括:
(1) 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 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冲突;
(6) 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7) 提交产品类标准草案;
(8) 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中起草准备工作,包括产品类标准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中编制说明内容,产品类标准应包括:
1) 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作的工作等;
2)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
3)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4)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5)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6) 贯彻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7)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