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护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团体标准以及团体标准所 涉及专利的版权、著作权以及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
第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学会团体标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归学会所有。
第五条 团体标准所涉及产品的商业机密归产品生产单位所有。
第六条 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归专利拥有者或单位所有。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验证试验数据和标准信息归学会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个版本仅在标准工作小组中使用,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团体标准各个版本外传。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仅在标准工作小组、工作委员会委员中使用,相关人员不得将团体标准的意见稿和审查稿外传。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学会和成员单位(包括学会会员单位、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及征得团体标准发布者同意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中不应涉及专利,若有将专利写入标准的必要,相关单位须提供专利拥有证明以及团体标准允许涉及专利的声明。
第十二条 学会无法识别和鉴定相关专利,接触标准的人员有义务提出所知相关专利情况。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人员有义务对涉及产品的商业信息、验证试验信息、标准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