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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时间: 2018-12-31 浏览: 30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复合材料领域的基础研究、开发应用、技术发明、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奖励数量每年合计不多于10项,一等奖不多于2项,二等奖不多于8项。

第四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复合材料科技工作者;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复合材料科技工作者;

(三)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复合材料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成果;

(二)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成果;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成果;

(五)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成果。

第六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的条件:

(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确定或实施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为成果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4.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5.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6.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7.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8. 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成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会评。评审委员会评委由复合材料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委员15-20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八条 评审程序分资格审查、函评和会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奖励工作委员会科技奖工作组对原始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函评。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提名成果的函评工作,评选出一定数量候选资格的提名报告进入会评。

(三)会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项(人)进行会评。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等奖、二等奖均需获得超过2/3(含2/3)以上的投票数,否则可空缺。

第四章  奖项的授予和颁发

第九条 获得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向成果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及相应奖金,并从获奖成果中择优提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成果将作为我国复合材料科学技术进展的重要内容进行发布。

第十条 奖项原则上在中国国际复合材料科技大会或学会重大活动上颁发。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通过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工作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查实后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提名,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停止其推荐资格五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推荐资格。如果是学会会员,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发现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经查明属实,由学会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式会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评审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安排专门经费用于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宣传,以及颁发奖金。学会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捐赠或赞助。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成立科技奖工作组,对提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提名材料进行函评并向评审委员会出具函评结果。

(三)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四)对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为完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汇报、解决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完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复合材料科研或科研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成果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需2/3以上(含)委员参加才可生效。

第二十条 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委为报奖成果完成单位人员时,在讨论和表决该成果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章 提名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采取专家或分支机构提名的方式。

(一)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常务理事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每位常务理事每次仅可提名1项;

(二)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每个分支机构可提名1项,推荐表需主任委员和2名及以上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内提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专家不能全部来源于成果完成单位。会评

第八章 提名程序

第二十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提名专家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填写奖励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的通知内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提名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工作人员评审行为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子奖项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我国公民或者单位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提名为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委会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工委会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人。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如被发现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提名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次出现提名成果资格审查不合格成果的专家,提名资格暂停一届。

第三十八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三十九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工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十一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条 为提高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0日,期间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成果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成果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表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成果,由提名单位提名的,提名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成果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授奖成果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四十六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成果,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成果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获奖成果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公布。未获奖成果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四十八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十九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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