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欢迎您来到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官方网站
公示信息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来源: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时间: 2015-07-13 浏览: 34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良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繁荣与创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参加学会所有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会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技评价、论著发表、科技奖励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学会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在科研、教学活动中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九条 在科技评价活动中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章 评判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会接到举报后,指派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应有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相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寄)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六条 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本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的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处罚与复议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会科技评价、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

4.取消其会员资格。

5.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会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分享到:
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