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复合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规范开展科技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复合材料及相关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科技评价工作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组织实施,学会设立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评价是根据组织或个人的委托申请,由工作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客观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评价主要针对工程性成果和学术性成果进行评价。
(一)工程性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产品等。
(二)学术性成果是指解决了复合材料研究和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在复合材料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新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的重要发明或发现。
第六条 科技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科技评价工作主要涉及评价委托方(指完成科技成果的组织或个人)、受托方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第八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由工作委员会根据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开展评价工作。
第九条 科技评价的主要方式:
(一)会议评价:组织同行专家召开评价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取成果技术汇报、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测试等。
(二)函审评价:邀请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形式审查成果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受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
第四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一条 科技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如某些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或某些项目因保密的需要等,选聘专家受到限制,经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可选聘高级职称专家。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评价。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委托形式不同,参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科技评价,应收取委托方不少于1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用,组织评价会议涉及的会务费由学会承担,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根据评价项目数量的多少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单独提出评价需求,应收取委托方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用,组织评价会议涉及的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必要情况下双方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在评价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科技成果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并可向社会公布其违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