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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时间: 2024-05-08 浏览: 17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属于同行评议性质,由复合材料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申请。

第二条 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目标是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客观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可靠参考,同时引导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的提升。评价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开展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不开展涉密领域的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设立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与组织、评审结果的审议等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学会理事会领导担任。

第七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设立专业水平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审委员会对学会负责,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其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21人以上,负责正高级、高级评审工作。中级评审委员会13人以上,负责中级、初级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造诣;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水平等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需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等级。

(四)从事复合材料领域研发、生产、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专业水平评价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会设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由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指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专业水平评价评审秘书组(以下简称“秘书组”),负责专业水平评价评审的日常工作,受理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对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和答复,并向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针对个人会员开展专业水平评价工作。非学会会员的申请人,应同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四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水平评价针对复合材料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水平评价。

第十五条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水平评价分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复合材料工程师、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申报类型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两种。

(一)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复合材料工程师:仅可申报“工程技术”类型。

(二)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可选择申报“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任一类型。

第十七条 申报复合材料专业各级别专业水平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

1.掌握复合材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复合材料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复合材料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申请人学历及工作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备复合材料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复合材料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复合材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复合材料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复合材料专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复合材料技术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复合材料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复合材料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合材料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申请人学历及工作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备复合材料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6.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申请者,可不受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需要由2名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水平等级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高级会员或学会理事推荐破格申报。

(三)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复合材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复合材料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复合材料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复合材料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复合材料技术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复合材料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两条: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复合材料相关专业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复合材料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复合材料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专业技术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协重要学术会议发表口头报告3篇。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复合材料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申请人学历及工作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申请者,可由3名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水平等级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高级会员或2名学会理事推荐破格申报。

(四)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复合材料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复合材料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复合材料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复合材料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复合材料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复合材料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项目,能够解决复合材料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复合材料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两条: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复合材料相关专业发明专利3项以上;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专业技术一类期刊论文5篇,或独著、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著作3部(章)以上、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国科协重要学术会议发表邀请报告5篇;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7.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申请者,可由5名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水平等级的中国复合材料学会高级会员或2名学会常务理事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完成复合材料相关持续职业发展活动,各级别申报人在取得现专业水平等级以来每年应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复合材料相关持续职业发展活动,每学时45分钟。持续职业发展活动包括:

(一)参加复合材料相关的培训按实际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复合材料相关的会议按实际时间计算学时。

(三)参加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举办的会议演讲可按实际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四)参与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按照40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水平评价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水平评价评审。

第二十一条 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复合材料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相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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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 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在复合材料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学会相关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 秘书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申报不同专业水平评价等级,学会采取函审、考试、论文评审、网络评审、现场答辩等不同评价方式:

(一)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

1.复合材料助理工程师水平等级的认证采用函审及专业认证考试评价方式。秘书组组织通过函审的申请人员参加复合材料综合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视为通过该认证。

2.认证考试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考试试题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命题,并形成试题题库,考生参加考试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

3.认证考试试卷评阅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阅,采取亲属、师生等特殊关系回避的原则。

(二)复合材料工程师

1.复合材料工程师水平等级分为学术研发方向及工艺技术方向,认证采取函审、论文评审及网络评审的评价方式。

2.申请人申报时需提供一篇专业技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秘书组根据方向将通过函审的申报资料报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专家组根据论文内容和质量进行评审,评分7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进入网络评审,经专家组视频答辩合格者,视为通过该认证。

3.论文要求:

(1)主题不限,须与所从事复合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相关;

(2)文章须为原创,全文摘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3)文章须为个人近2年所写。

(三)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

1.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分为学术研发方向及工艺技术方向,认证采用函审、现场评审的评价方式。

2.申请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的人员,将申报书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秘书组,秘书组将材料整理后根据方向将通过函审的申报资料报专家组,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专家组现场答辩视为通过该认证。

3.答辩内容:

(1)个人陈述介绍;

(2)工作业绩、专利专著、工作亮点等情况介绍。

(四)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

1.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分为学术研发方向及工艺技术方向,认证采用函审、现场评审的评价方式。

2.申请正高级工程师水平等级的人员,将申报书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秘书组,秘书组将材料整理后根据方向将通过函审的申报资料报专家组,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专家组现场答辩视为通过该认证。

3.答辩内容:

(1)个人陈述介绍;

(2)工作业绩、专利专著、工作亮点等情况介绍;

(3)人才培养、团队管理、工程管理等情况介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业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投票评议确认。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学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 秘书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八条 学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秘书组调查核实。

第四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学会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证书。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由秘书组将申报材料及评审结果上报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视频答辩,如答辩合格,同样视为通过该等级认证。

第四十二条 学会接受不具备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委代为评审。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专业水平评价等级需学会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持证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持证人继续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学习、交流和实践,掌握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掌握相关标准和法规的最新变化,保持在新形势下开展研发、设计、工程的正常能力,满足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规定持证人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审的等级包括复合材料高级工程师、复合材料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十六条 复审年限为每5年复审一次。

第四十七条 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可申请高一等级专业水平评价;也可申请同等级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持证人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复合材料相关持续职业发展活动学时规定的,可通过复审,准予再登记。

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申请复审,应提交持续职业发展活动证明材料1份;持证人5年持续职业发展活动总学时不应少于200学时,单年不应少于40学时,每学时45分钟。

第五十条 持证人申请复审,应提交《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复审申请表》2份。

第五十一条 持证人申请复审,应提交《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总结应反映持证人5年内主要的技术成绩。

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准备申请材料,直接向学会提出申请,持证人应在提交复审申请材料时同时缴回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复审。复审的形式是会审。

第五十四条 通过复审的持证人,学会颁发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证书;未通过复审的持证人,证书不再返还。

第七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评审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会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七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水平评价等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会撤销其专业水平评价等级,并记入专业水平评价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五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相关保密、回避规定的,学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业水平评价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保密、回避规定的,学会责令不得再从事专业水平评价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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