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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 缩写:CSC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复合材料及相关学科的科技与管理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展览会、培训课程、科技奖励等活动,主办系列科技期刊,建设我国复合材料从业人员学术交流与行业合作的平台;紧密联系复合材料领域的科研人员、生产技术人员与研究生,加强我国复合材料领域学术界、工业界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促进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推动我国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倡导节能环保,提升产业结构,增加企业创新能力与产品附加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科技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围绕复合材料领域或相关学科开展以下工作:

(一)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促进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复合材料学报》、复合材料科技书刊、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三)促进和开展对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普及复合材料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复合材料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开展国际复合材料学会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开展港、澳、台地区复合材料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七)对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承接创新评估、成果鉴定、业务培训、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等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

(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科技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科技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举办科技展览、科技交流会等,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十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科学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预备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复合材料领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复合材料领域科技人员,以及热心倡导本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四)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复合材料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复合材料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五)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可作为预备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力量,从事复合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团,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自荐或经本会会员推荐;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审核资质后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预备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

(一)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政策要求,每届理事会规模必须报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每次换届必须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理事;

(二)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及投票产生,新一届副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名及投票产生;

(三)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

(四)理事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理事候选人必须是至少一届的学会会员,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对学会工作的支持程度确定;

(六)副秘书长候选人必须是至少一届的“学会”理事;

(七)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常务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但新当选正、副理事长的可再延长一届),理事与常务理事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原则,注重年轻的学会工作者;

(八)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的理事数应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连任理事数应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新当选的常务理事数应不少于常务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连任常务理事数应不少于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九)在一届任期内,学会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原则上取消其担任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资格;

(十)理事、常务理事应尽职履行当选时对于工作安排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尽职履行当选时对于工作安排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职责、工作方式及选举办法由《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应尽职履行当选时对于工作安排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管理: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六)分支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八)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拨款;

(三)支撑单位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七)学会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回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4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理事会。

备案编号:京ICP备13007835号-1 版权所有:中国复合材料学会 电子邮箱:huiyuanbu@csfcm.org.cn 技术支持 中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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